鄂市公交总公司
天安公交发〔2025〕38号关于印发公交总公司2025年公交短视频宣传方案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5〕37号关于印发鄂市公交总公司公交大数据分析平台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5〕29号关于印发驾驶员安全风险筛查与分级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5〕23号关于印发年度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方案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5〕22号关于成立驾驶员培训教育领导小组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5〕14号关于印发员工工作服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5〕8号关于人员轮岗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5〕7号关于印发2025年春运、春节期间安全运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5〕4号关于印发公交成本规制补贴资金专户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5〕2号关于明确企业成本规制补贴专户支出范围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5〕26号关于印发公交智能系统培训计划与实操技能考核办法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98号关于印发柴油加热器使用和维护规范(试行)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96号关于印发鄂市公交总公司现场运营保障人员延时工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92号关于印发鄂市公交总公司安防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90号关于印发公交体验员薪酬和绩效激励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88号关于印发鄂市公交总公司定岗定编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85号关于印发调度指挥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84号关于规范苏家渠场站车辆停放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73号关于印发鄂市公交总公司2024年绿色出行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71号关于鄂市公交总公司营运部内设机构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66号关于印发公交总公司乘客评价系统满意度调研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62号关于成立智能薪酬人事系统工作项目组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44号关于对东胜公司部分管理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处理的通报
天安公交发〔2024〕43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月暨百日安全、服务”活动方案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41号关于印发鄂市公交总公司动态测试公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35号关于做好“端午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34号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27号关于印发调度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22号关于印发冬季扫雪除冰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20号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18号关于印发2024年鄂市公交总公司公交营销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12号关于印发鄂市公交总公司宣传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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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公交发〔2024〕92号关于印发鄂市公交总公司安防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安公交发〔2024〕92号 鄂尔多斯市天安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鄂市公交总公司安防 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公司、各部门: 为加强公司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安防监控系统实时监视的作用,规范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鄂市公交总公司安防监控管理规定》,现将规定印发至各单位,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鄂市公交总公司安防监控管理规定 2\.安防巡检记录表 3\.监控系统检查记录表 鄂尔多斯市天安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1日 鄂尔多斯市天安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1日印发 天安公交发〔2024〕92号附件1 鄂市公交总公司安防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安防监控系统实时监视的作用,规范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安防监控系统包括: (一)办公监控系统:指公司经营范围内办公楼里所装设的视频信息采集(摄像探头)、信号传输、信号处理、显示(监视)设备和信息存储的综合系统。 (二)场站监控系统:指公司管辖范围内各停保场、停车场内所装设的视频信息采集(摄像探头)、信号传输、信号处理、显示(监视)设备和信息存储的综合系统。 (三)车载监控系统:指公司经营范围内所有运营车辆内外装设的摄像探头、驾驶员行为分析设备和预警装置。 (四)大站监控系统:指公司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各枢纽站、大型复合公交站点、枢纽站安装的监控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经营范围内所有安防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维护以及与之相关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安防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依法依规,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安防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职责划分 安防监控系统的职责划分主要涉及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 序号 | 分类 | 名称 | 使用单位 | 监督检查单位 | 维护单位 | | --- | --- | --- | --- | --- | --- | | 1 | 办公监控 | 总公司办公大楼 | 综合服务公司 | 安全部 | 信息部 | | 2 | 伊旗 | 阿康公司 | | 3 | 康巴什北区 | 阿康公司 | | 4 | 场站监控 | 康巴什热源厂 | 阿康公司 | | 5 | 康巴什北区 | | 6 | 康巴什快充站 | | 7 | 伊旗场站 | | 8 | 杨家渠场站 | 综合服务公司 | | 9 | 苏家渠场站 | | 10 | 大站监控 | 欢乐谷商场 | 东胜公司、东康公司 | | 11 | 东胜东站 | 东胜公司 | | 12 | 火车西站 | 东康公司 | | 13 | 长途汽车站 | 东康公司 | | 14 | 鄂尔多斯火车站 | 阿康公司 | | 15 | 车载监控 | 运营车辆 | 所辖公司 | 营运部(服务)、安全部(安全) | 第七条 使用单位职责 (一)使用单位需做好安防监控系统各类监控视频画面的日常监督工作,确保监控画面能够正常运行。 (二)对存在故障的监控系统及时反馈至维护单位,同时配合维护单位做好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维护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进行日常培训和指导。 (二)根据各使用单位反馈,负责对监控系统故障问题进行排查和维护。涉及高空作业或者无法排除的疑难故障需联系厂家或者维修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各类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监督检查单位职责 (一)负责定期对各单位安防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并按规定考核责任单位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条 办公、场站、大站监控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一)使用单位须明确办公、场站、大站监控系统的责任人和责任领导。 (二)场站监控责任人须每日对监控系统进行例行检查,办公、大站监控责任人须每月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例行检查(检查周期各使用单位须结合公司运营实际自行拟定),例行检查须配套建立检查台账,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视频文件有效存储,保存备查期限一般不得少于90天。 (三)如遇监控系统或监控设备异常发热、异常噪声、图像异常或者其他无法处理的特殊情况,使用单位责任人应当在2小时之内上报维护单位,由维护单位进行系统维护。上报流程为:使用单位责任人发起钉钉\-OA审批-信息化业务申报-维护单位办理派工-业务处理-发起人确认故障是否维护。 (四)在监控系统故障期间,使用单位责任人应每日对存在监控盲区的区域进行安防巡检并留存档案备查,直至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巡检记录可参照使用《安防巡检记录表》(详见附件一) 。 (五)配有监控室的办公、场站、大站监控须做好监控室日常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干燥通风;设备、布线排列整齐;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挥发物品进入监控室;严禁烟火;严禁用湿手或潮湿物品接触设备。 (六)使用单位或个人须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操作监控系统,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允许带电进行硬件的热插拔操作(支持热插拔的硬件设施除外);不得无故中断监控。 (七)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所属区域视频镜头灰尘进行清扫,保持视频图像清晰。 (八)日常使用纪律 1\.不得利用监控系统的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 2\.不得在监控主机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 3\.不得通过监控系统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4\.严禁盗窃、损毁视频系统设施、设备;严禁故意设置障碍,如故意遮挡摄像镜头等。 第十一条 车载监控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一)车载监控的摄像头设备由各运营公司所属车辆的驾驶员进行日常维护: 1\.每日须清理车内、车外的监控设备透镜表面,保持镜面清洁。 2\.每日须检查驾驶员行为分析探测器、声音和闪光报警装置、一体机等车载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3\.驾驶员须将检查过程中设备存在的问题实时反馈至当班调度员,由调度员实时上报至维护单位,维护单位按需对监控设备存在问题进行维护处理。 (二)车载预警监控系统由督察体验中心安全监管员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安全监管员在日常查看预警监控视频的过程中须在1个工作日内将预警监控存在的各类技术问题反馈至维护单位,由维护单位对系统存在问题进行维护处理,同时维护单位需将问题处理进度给予回复。 (三)车载实时监控系统由督察体验中心监控员和各公司调度员进行日常使用管理。 监控员和调度员在日常查看实时监控视频的过程中须在1个工作日内将实时监控存在的各类技术问题反馈至维护单位,由维护单位对系统存在问题进行维护处理,同时维护单位需将问题处理进度给予回复。 第十二条 监控视频数据的管理与维护 (一)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二)若遇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执法单位介绍信函,由使用单位责任人上报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未经分管及以上领导同意,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予以提供视频资料。 (三)若遇上级主管部门需要检查监控设备或者查看监控视频,使用单位当班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汇报责任领导,由责任领导陪同检查和查看,同时按照《监控视频系统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二)将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涉及公司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和视频数据应予以保密。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对盗窃、毁坏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并按照《天安集团员工工作纪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相应经济与行政处罚,若当事人非本单位人员需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项次,由所属责任单位内部自检自查发现的,由牵头单位责令改正,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做出处理;由总公司管理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发现的,由总公司管理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报,并视情节,扣除责任单位年度考核分0\.2—1\.0分/项次。 (一)未经公司许可在监控主机系统中安装与系统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或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影响监控正常运行的。 (二)随意调整摄像头位置、无故中断各视频点监控、故意设置障碍(如遮挡摄像镜头等)、删改或破坏视频监控原始资料等影响监控正常运行的。 (三)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监控信息,泄露安全秘密,或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四)各类安防监控系统损坏后,使用单位或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损坏情况上报的。 (五)未按以上制度规定建立台账、档案或者巡检记录的。 (六)不按规定登记备案或拒绝监督检查的。 (七)违反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信息部、安全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总公司领导会议审定确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天安公交发〔2024〕92号附件2 安防巡检记录表 | **序号** | **巡检日期** | **巡检区域及内容** | **巡检是否正常** | **存在问题** | **巡检人**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1 | | | ¨是 ¨否 | | | | | 2 | | | ¨是 ¨否 | | | | | 3 | | | ¨是 ¨否 | | | | | 4 | | | ¨是 ¨否 | | | | | 5 | | | ¨是 ¨否 | | | | | 6 | | | ¨是 ¨否 | | | | | 7 | | | ¨是 ¨否 | | | | | 8 | | | ¨是 ¨否 | | | | | 9 | | | ¨是 ¨否 | | | | | 10 | | | ¨是 ¨否 | | | | 天安公交发〔2024〕92号附件3 监控系统检查记录表 | **检查时间** | | **检查地点** | | | --- | --- | --- | --- | | **检查单位** | | **检查人员** | | | **检查情况** | | | | | **填表人:** | | **填表时间:** | |
超级管理员
2025年7月8日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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